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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成功辦過陸客來台買房的案子

若是您或是您朋友是大陸人士,想來高雄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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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982-623-906
台慶不動產-博愛明誠店 賴啟文經理
房地產資歷-八年

台慶博愛明誠-賴啟文098262390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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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記!! 大陸人士的個人不得是黨務、軍事、行政等具政治性機構有關係的

否則也會被退回申請喔,另外資金匯台部分中國有限縮,(1年限制10萬人民幣)

要知道如何「把購屋資金合法匯來台灣」,這部分我們目前無法解決喔。

(更新至2020/01/11)



我非常推薦大家來高雄買房,以過去幾年的成交案例來說,大多的大陸人士也都是選擇高雄的

高雄市台灣五大直轄市之一,為台灣一級行政區域,擁有國際機場、國際海港、還有高鐵、捷運等交通設施。

房地產價格,相對於首都-台北市來說,相對迷人,不需要太多錢即可置產,享有一切的福利。

至於要怎麼買房呢? 以下我慢慢說明:

 

※先說個三四五政策

三:陸客買房三年不得轉售,三年後轉售將依台灣稅制課稅

四:陸籍人士不得於台灣滯留超過四個月(不限次數進出),即一年能夠在台灣住四個月(不得營業及出租)

五:貸款成數不得超過五成,意即至少要準備一半的現金

    (但是台灣的銀行難以認定大陸人士的資產收入,所以要實際貸款有難度)

 

※大陸人士來台買房流程
 

 

大陸來台買房流程1.jpg大陸來台買房流程2.jpg



流程其實寫得很清楚,但是一般人或許看不太懂! 以下我來簡單說明,主要流程委託代書會處理。


步驟1.公證及驗證

簡單來說就是向中國報備你要來台買房,並公證一些你在中國的身分,需要攜帶身分證、戶口簿、以及常住人口登記表去您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公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很重要,裡面會顯示您在中國的職業以及工作所在地,這將會是台灣政府單位審核您身分的一個重要依據。

除了公證自己的身分以外,因為您來台買房需要透過台灣這邊的房屋仲介及代書協助辦理申請及不動產過戶的工作,所以要連同我們台灣這邊的代書的委託書也一起公證,屆時我會將代書的台胞證影本給您,一起拿去公證即可。

公證完成之後,資料會寄給台灣海基會驗證,驗證完畢台灣這邊的委託代書會去領取。

(以上時間約需要2個月。)


步驟2.找房及簽約

其實找房跟公證也可以同時進行,但購置不動產的地點其實是有受限制的,基本上陸海空港附近事禁止的,另外水庫這一類有為國家安全的地點也是不能買,只能買一般的住宅大樓,透天不行喔!以我們的經驗來說,都是銷售北高雄這逼邊的一般生活機能型的住宅,

找到喜歡的房子之後,仲介要去跟屋主溝通,因為接下來簽約後的審核需要四個月以上,還不一定會通過,所以大多的屋主都不會接受,這時我們房屋仲介的角色就很重要了,需要去說服屋主。

簽約下訂,案件資料交給代書送審。


步驟3.身分及過戶資料審核

先送直轄縣市政府審核
,再送內政部審核,最後還會透過轄區警分局聯絡房仲確認身分以及購屋原因。

這部分的時間我們的經驗是至少四個月。

 

步驟4.過戶及交屋

完成審核後,就可以辦理過戶及交屋了,恭喜您在台灣成功擁有一間房地產。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許可辦法

106.06.09 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
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 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 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三、 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四、 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

五、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第 三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
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 影響國家重大建設者。

二、 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

三、 影響國土整體發展者。 
四、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 大陸地區人民。

二、 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第 五 條   依本辦法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 團體予以驗證。 

第 六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
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 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第 七 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業務需要,得取得、設定或
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 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 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 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依前項所定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 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 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 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第  八  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從事有助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
牧經營之投資,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核: 
一、 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 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 投資計畫書;計畫書內應載明計畫名稱、土地所在地點、資金來源及其他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計畫內土地者,應加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屬耕地者,其係取得所有權者,應加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 使用管制證明書。 
五、 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所稱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 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及體育場館之開發或經營。

二、 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三、 工業廠房之開發或經營。

四、 工業區及工商綜合區之開發或經營。

五、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投資項目之開發或經營。 第一項所稱農牧經營之投資,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 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第九 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前條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後,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 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 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四、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及移轉權利案件簡報表, 報請內政部許可。 


第 十 條  依第八條規定申請時,其投資計畫涉及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應依 其投資事業之主要計畫案,向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無法判定者,由行政院指定之。 


第 十一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第八條規定之申請案件,應會商相關機關為之,並得邀申
請人列席說明。 
為辦理前項之審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發展現況及產業需求,訂定各類用地 總量管制,作為准駁之依據,並於核准後列冊管理。 

第十二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第八條規定之申請案後,應函復申請人,並函知土地所在
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經核准者,應敘明理由函復申請人。 
前項同意函之內容,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案件經同意後,應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二、 申請取得之土地,其使用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分區與用地變更及 土地開發者,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依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九條規定取得、設定或移轉之不動產物權,內政部及直轄巿或 縣(巿)政府,應列冊管理。 

第十四條   內政部為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九條規定之許可時,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審查之。 
內政部為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許可時,得訂定一定金額、一定面積及總量管制,作
為准駁之依據。 

第十五條    依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九條規定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由申請人檢附內政 部許可文件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登 記。 

     地政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副知內政部及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第九條所定案件登記結果,並應副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九條規定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應依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及用途使用;其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展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後之使用情形,並依下列 方式處理:

一、 未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限期令其於二年內出售。

二、 與核准計畫用途使用情形不符之情事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並由內
政部通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一年內出售。

三、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者,應予制止,通知內政部廢止其許可, 並由內政部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六個月內出售

 

第十七條     屆期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出售之不動產物權,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 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原權利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依土地法第二十
條第四項所定之標售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進入臺灣 地區:

一、已依本辦法經內政部許可並檢具許可函文件。

二、已在臺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並檢具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十
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十日;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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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來台購屋買房條件與流程========

一.條件

依據平等互惠原則,港人來台買房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
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港居民。

 

二.外國人買房購屋申請登記步驟

1.向地政事務所提出購屋申請、登記

2.地政事務所收件、審查

3.填寫簡報表報核

4.若審核通過,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批准購屋申請

5.報內政部備查,並通知地政事務所

6.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三.準備的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3.買賣移轉契約書

4.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5.互惠證明文件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7.土地所有權狀

8.授權書(如本人無法親自申請)

9.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歡迎委售-尋屋
連絡電話:0982-623-906
台慶不動產-博愛明誠店 賴啟文經理

房地產資歷-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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